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0250-01-2023-00023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标 题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卫办〔2023〕47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10月16日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省内高校,省属科研院所:
为规范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管理,充分发挥优质资源优势专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相关专业工作能力全面提升,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河南省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河南省“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和全民健康规划》《河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要求,充分发挥优质医疗卫生、科研、教学资源优势专业的带动引领作用,规范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管理,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速提质推进健康河南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以推动我省医疗卫生、科研、教学质量和水平提升为目标,接受省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按照约定职责,对标国际、国内前沿,在医学科学关键技术攻关、高水平医学研究与成果转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应对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高层次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中西医协同创新等方面代表全省最高水平,原则上分为诊断治疗、医疗质控、疾病预防、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及其他类别,示范引领全省相关专业工作能力全面提升。
第二章 设置与命名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的名称包括河南省+专业名称+中心。
第四条 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不设置分中心。
第五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设置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
(一)以提升能力为目的的建设项目;
(二)时效性较短,非长期开展的、阶段性的工作;
(三)成果经验不适宜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工作;
(四)设置中心将妨碍公平竞争的;
(五)与已设置过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的工作内容相似的;
(六)申请单位的职责任务已包含有拟设置中心工作内容的;
(七)省卫生健康委认为不宜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有效期四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可挂牌使用,不作为依托单位的正式名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申请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医院、各级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业工作业务需要,并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三)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科研管理团队;
(四)申报中心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明确对申报中心的人、财、物支持政策。
第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持续提升本单位本专业工作业务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拟订本专业相关指南、规范,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全省培养相关工作技术骨干和带头人,示范并推广相关技术;
(四)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设置流程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设置工作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答辩和批准设置等步骤。每年3月、9月集中申报。
第十一条 市属三级医院、卫生机构应由所属市级卫生健康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设置申请。请示文件中应详实介绍申报单位条件、发展前景及本单位支持政策等,可附佐证材料。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属三级医院、卫生机构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递交资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核实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中心设置实行会商制,对可能涉及多个业务处室工作的,主管处室应与所有相关业务处室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并由评审组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组意见,经委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设置的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正式发文设置。各业务处室不得擅自批准设置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
第五章 考核监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牵头制定诊断治疗、医疗质控类别专业中心管理办法,中医处、妇幼处、医疗应急处配合;科教处负责制定科学研究、医学教育类别专业中心管理办法,并作为牵头处室,会同其他业务处室加强对相关专业中心的管理。其他专业中心由设置处室作为业务主管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制定疾病预防类别专业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设置的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专家评议、数据考评等。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依托单位基本条件与中心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专业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尽职履职的专业中心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按考核不合格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于每年年底前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或党组会议报告各专业中心的年度考核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单位主动放弃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牌子的,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主管处室审核后正式发文摘牌。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擅自开展超出自身职责定位的工作;
(二)以省卫生健康委的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三)经省卫生健康委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各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全部废止,各有关单位应自行清理本单位相关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确有需要保留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名称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各业务处室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对2016年1月1日之后设置的各专业中心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止。确有需要继续设置的,按照本办法开展考核评价,评价合格的,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设置。
第二十七条 与医疗活动相关的中心按照《河南省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和《河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国家法规政策明确依据的省级卫生健康专业中心按照规定执行。
编辑:刘明 审核: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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